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制度。扬州古城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以及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项下的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古城办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的建议。编制、调整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由市古城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古城办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档案。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