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八条有效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