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七条有效编制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查后履行批准程序。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请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