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按照保护职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古城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和环境保护、绿化、防灾、基础设施、停车场等规划。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