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和工作规范;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宣传;

(四)组织申报、评审、推荐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和培养专业人才;

(七)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