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和工作规范;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宣传;
(四)组织申报、评审、推荐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和培养专业人才;
(七)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