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