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展演工作。

各级文化场馆应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宣传、展演和交流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鼓励公园和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宣传、展示、展演代表性项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