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单位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材料,应当依法移交档案机构,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