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对气象灾害防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整改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