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