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防御保障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的险种。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等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其中,对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应当免收费用,对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