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二章 参合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参合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二)查询、核对个人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三)了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四)参与新农合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