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遗体应当在十日内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因办案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火化的个人承担。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