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供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自治县内死亡的,其遗体火化及殡葬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向死者家属出具火化证明,并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