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国家公职人员(含已离退休的)应当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外地人员在自治县内死亡,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县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