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十条有效公民在火化区内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土葬区的公民在火化区内死亡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可以将遗体运回土葬区安葬。土葬区内的公民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