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列为自治县发展经济林木规划范围内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在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模经营。严禁毁林开荒,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鼓励轮歇地的承包户联合连片营造林木。轮歇地恢复为林地的,不再作为轮歇地耕种,林木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