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三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奖惩责任制。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