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国有、集体荒山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承包人经营的责任山,2年内没有营造林木的由集体收回有偿出让。已经营造林木的自留山、责任山,经营者和承包人因搬迁、死亡或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自留山的使用权允许转让,责任山由集体收回并处理好与承包人的经济关系。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