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职能。

乡(镇)林业站,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接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村公所(办事处)设立护林员(林业助理员)。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