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需要采伐国有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集体林木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下,由村公所(办事处)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林业站发给采伐许可证;木材10立方米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和转让。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