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

凡到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进口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