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管理职责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和生态观念;(二)加强对林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三)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