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运输木材必须持木材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执勤时须佩戴使用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志和证件。

对无证经营、运输的木材及其运输工具,木材检查站可扣留。并开具扣留清单,由执勤人员和被扣留方签字,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