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