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