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