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或者擅自出租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