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向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申报矿产储量的,或者不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提交资料、报告、报表的,或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