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汇交项目登记和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在资料保密期内,资料汇交管理机关对地质勘查资料予以保密。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