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编制、汇总和通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