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