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和组织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行县长、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站是林业工作的基层组织,根据县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依法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村公所(办事处)护林员,履行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