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村公所(办事处)设立专职护林员。

每年12月至次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20日至6月10日为森林火险戒严期。森林防火期间,林区内禁止用火。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