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铁路、主要公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