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益林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一)公益林规划、区划、界定;(二)公益林林地造林、公益林护林基础设施建设;(三)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四)聘用护林人员;(五)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经济补偿;(六)因保护公益林实施的生态移民安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