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益林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益林规划、区划、界定;

(二)公益林林地造林、公益林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四)聘用护林人员;

(五)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六)因保护公益林实施的生态移民安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