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公益林管护,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