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国防用途林、试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