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困难救助,办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困难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的意见,并对决定给予救助的,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对已经获得一次性救助或者困难救助申请已由其他机关受理尚未办结的,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