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六条有效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困难救助,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救助申请书,并如实提供有效身份、实际损害后果、未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情况和特殊生活困难的证明。特殊生活困难证明由刑事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