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八条有效刑事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已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社会保障机构救助的;(二)刑事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但刑事被害人拒绝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