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刑事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已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社会保障机构救助的;

(二)刑事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但刑事被害人拒绝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