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后,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应当依法向其追偿。

追偿的资金除用于补充救助资金外,超过刑事被害人已获得救助额的部分,应当支付给刑事被害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