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后,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应当依法向其追偿。追偿的资金除用于补充救助资金外,超过刑事被害人已获得救助额的部分,应当支付给刑事被害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