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审查决定给予救助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给予救助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拨付困难救助资金。

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困难救助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困难救助资金发放给被救助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