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十条有效经审查决定给予救助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给予救助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拨付困难救助资金。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困难救助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困难救助资金发放给被救助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