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