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