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