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条有效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