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