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