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